一、职业守则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工作,不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不私自接待投标人,不接收投标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接受投标人宴请;不冒充公司名义搞私人生意或在外兼职。
(四)严守保密规定,不泄露工作秘密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在无关场所议论工作事项,不打听自己未参与的事项。
(五)牢固树立“服务也是专业”的理念,热情、周到地为招标人、投标人服务,真诚、平等地对待投标人,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六)追求“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礼仪化”的工作目标,发挥团队整体优势,团结协作,讲求效率,注重质量,提高技能,建设具有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能力的综合型工程咨询公司。
(七)在评标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场所;未经允许不得就评标有关事宜与外界联系;不得擅自将评标资料带离现场不得干预评标专家的工作。
(八)爱护公共财产,不化公为私;不浪费、不破坏、不丢失办公用品,维护工作环境整洁,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在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中,按规定着装。
(九)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
二、廉洁制度
(一)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标或承包单位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二)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投标人和承包人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与工程招标服务有关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不得在投标人处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投标人或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电采购、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四)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投标与承包单位为其个人购置或者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家用电器、高档办公用品等礼物。
(五)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接受投标人或承包人邀请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六)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及投标人就工程价格、设备价格、品牌、中标单位等进行私下活动、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七)不利用管理招投标工作的便利,指定或介绍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八)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投标单位的投标活动。
(九)不向投标单位透露招投标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容,不泄露标底。
(十)在招投标活动中,不接受招投标单位的礼金、礼品和宴请。
(十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偏袒任何投标单位。
(十二)自觉接受招标办的监督管理,不明招暗定,走过场。
(十三)工作人员不作为投标单位代理人参与投标活动。
三、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邀请招标 货物或者服务类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应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三)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应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应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如估算数额达到集中采购目录数额标准的,应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四)询价
1、标准: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2、相比竞 争性谈判方式,询价通知书或响应文件中出现差错,没有纠错机会,导致项目终止,采购效率不高。
(五)单一来源 达到集中采购目录数额标准的,应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13163262712